分青和出租问题

(一九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一九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江西省行动委员会在吉安开了一次扩大会。到会的人除省委[1]常委外,有永新、吉安、泰和、万安、吉水、安福、分宜、峡江各县苏维埃的主席及二十二军陈毅[2]同志。我代表总前委参加这次会。这次会的特点,就是讨论了分青和租田两个问题。对于分青问题,我提出了拥护分青的群众基础。对于租田问题,推翻了向来“苏维埃区域不应收租”的“左”倾的但实际是富农的理论。此外,反对江汉波式的劳力分配法[3],指出了他的错误仍在于帮助富农妨碍贫农的利益。这个会没有开完就散了,因为敌军已到峡江,各县负责人须回去布置应敌,所以打算要讨论的山林、池塘、房屋、荒田、失业、债务等问题便都没有讨论了。会议过后,发生了严重的敌人进攻和富田事变[4],因此省委至今没有发表这次会议的决议案。下面那一些,是我在那天会议中自己做的一点简略的记录。因为有些要紧的材料,所以把它留下来。
   一 纯化以区为单位分田
   纯化区第三次分田(一九三○年十月),进到以区为单位统计人口与生产量,看每人得田若干,然后以乡为范围去分配,“移得田动的移田,移田不动的移民”。现在纯化全区三万多人,每人所得田数相等(每人得十一石谷田,每石四十四斤)。
   二 村为单位分田的弊病
   以村为单位分田的弊病:(一)大村不肯拨田于小村。(二)单位太多,区乡政府不易督促,暗中生出许多弊病。(三)一村之内,容易被地主富农以姓氏主义蒙蔽群众,不去彻底平田,彻底打土豪。这个意见可以注意。
   三 土地斗争不是一下子能深入的
   分田无论如何要分几次。头一次总是富农瞒好田,不能将田分别上中下三等调查好。头一次总是富农中农领导,贫农没有权。“暴动久得一点,无产阶级便起来了。”这个意见是对的。
   四 杨成芙的“农业社会化”计划
   吉安县政府主席杨成芙(原纯化区委书记,又是主席),主张将纯化区的田共耕共费[5],作三步达到:第一步区为单位分田,第二步组织合作社,第三步共耕共费。这是完全错误的。
   五 江汉波式的劳力分配法
   分田以劳力为单位的弊病,就是凡孤、寡、老、幼、小脚妇女及一切不能耕田的人,均不够食。贫农劳力多的也抵不住富农,因为贫农不及富农的牛力、农具、资本,并且富农可以租耕孤、寡、老、幼、小脚妇女等人的田。因此,以劳力为单位只于富农有利。
   安福与吉安、分宜交界的“边界区”及吉安之延福乡,都实行了以劳力为单位分田的“江汉波办法”,并且是绝对的,有劳力的有分,无劳力的无分,不论年龄。流氓有分。无劳力的,由有劳力的耕了给他们食。三军团一个政治委员来吉安,对王怀[6]说:湘鄂赣边界的分田法,是以劳力为单位,无劳力的分一半,不是由政府供给。
   以劳力为单位分配,富农田多,牛力、犁耙需自己用,贫农要借不可能。只有平分,贫农才能借富农的剩余农具,所以贫农要求平分。
   六 分青问题
   瑞金、于都两处农民,一部分拥护汀州会议“无条件分青”的口号,一部分则拥护陂头会议“青苗不分”的口号,他们的口实是:“不得破坏土地法。”
   北路各县,今年五月分田,补偿本钱与原耕,每石谷补六百文。阜田,富农的田不补,贫农的田每石谷补一串文。
   纯化三月分田,当时还未莳田,只犁了一道,有些下了少数肥料,分田后不补还本钱。
   北路,每石谷补偿本钱六百或一串,五月以前县议定谷价每石四串,补偿率为六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那时尚未分田,又值荒时,规定谷价四串,有帮助贫农抑平谷价的意义。但收获后还是规定每石四串,“这就不对”。
   永新去年旧历五月,西北特区的第五区政府规定,早禾田谷快要熟了那时候分田的,进田人每两石谷(二百斤,即一石田)补回大洋一元与出田人;大禾田每年收一道的,五月时正当插秧之后禾还没有长成,每石田(谷二石)补回一串钱与出田人。县委的决定是无偿得田,但第五区因交通阻塞,没有得到县委指示,便照自己的决定做了。
   于都东乡与赣县西北部的富农,要求每石谷田(实只八斗)补还小洋二元(值四串),党不准,进田人无偿得了田。
   正当的政策应该是“无偿得田,分亩分青”。地主家属照分,以归一律。地主钱多,另行派款。流氓照分,因为他们是劳苦的。富农反对流氓分青,是不对的。中农没有多的田分出去,不受影响。“上层贫农”耕田多的,虽受影响,但有他种利益满足他们。广大的下层贫农、手工工人、雇农,是十分拥护这个办法的。分青之后无力耕种的,准许照出租办法办理。
   七 原耕总合平分
   过去以村以家为单位照原耕为标准去平分,结果有利富农不利贫农。正当的办法应该是:以乡为单位,按全乡人口总数,除全乡人口原来所耕田地的总数(全乡人口原来在本乡耕的和原来在外乡耕的合计起来),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移得田动的移田(田多的村,把田推一部分给田少的村),移田不动的移民(隔远了,无法移田,只好移民)。这个办法,叫做“原耕总合分配”。
   八 非劳动人口与新租田制
   无劳力的人把田租与有劳力的人耕,佃户交租谷与田主。纯化、万安、新余交十分之四,分宜、宁都交十分之五,永新交三分之一。富田(吉安之一个区)分上中下三等田,上田交十分之四,中田交十分之三,下田交十分之二,似较合理。
   无劳力要把田出租的人,纯化、安福、泰和、新余、分宜、峡江,均占人口百分之二十。宁都占百分之二十多,因为这些地方的女子小脚多。永新只有百分之五,因为女子都是大脚。出租的人多是孤寡残废老小,及做革命工作的人。以上所说,都是说的一家全无劳力而要把田出租的人口。至于无劳力而自己家中有人耕种不需出租的那种人口,就更多。全般说来,无劳力的占人口全数百分之七十五,即四个人中只有一个壮丁有充分力量耕田,这是中国的大问题。不过,这所谓无劳力,是指不能正式耕田,他们中间的半数有部分的劳力,如做看牛、砍柴、煮饭、洗衣服、作菜等事。统计起来:
   百分之二十五一—全有劳力;
   百分之三十七点五——半有劳力或稍有劳力;
   百分之三十七点五——全无劳力。
   前面所述各地“租田交谷”,都是所谓“分谷制”,只有纯化是“收租制”。分谷制的坏处是:租户耕田,以己田为主,对于田户的田,不下力施肥,随随便便,禾熟时候,按收获谷数,对分,四六分,或他种比例分,这个制度于田户不利。收租制,是讲定租额,不论收成多少,因此租户注意下力施肥,于生产量及田户均有利。
   收租制的坏处是:(一)铁租,遇灾患年成,于租户不利。(二)赤卫队出发次数多,耕田日子减少,亦于租户不利。
   总括起来,分谷制利于富农,收租制利于贫农。
   正当的政策应该如下:
   (一)贫农、雇农及失业者分了田,缺乏牛力、农具、本钱的,由政府没收富农地主的多余牛力、农具等项,分给雇农、贫农、失业人等私人使用。同时,奖励集体使用这些工具,把没收富农地主的东西交些给合作社。再有一种办法,就是私人向富农临时借用牛力、农具,以资补助。政府裁制那些故意不借东西的富农,以赞助贫农、雇农及失业者。
   (二)至于那些完全不能耕田的人,应准许他们在下列条件之下,把田租与富农中农耕种:
   (甲)废除分谷制,规定固定租额,凶荒无减。
   (乙)规定最低租额(百分之五十),务使富农对贫农雇农的“剥削”不得过多。
   (丙)不准富农借口只耕己田,不耕人田。如富农不愿租田时,乡政府应将本乡必须出租的田,分配租与本乡富农中农,强制他们耕种。
   九 城市失业工人要求分田问题
   泰和城内泥水木匠二百多人失业,要求分田,没有分。他们是外县人,城区农民不准他们分田。又南门城外作甘蔗的,也要求分田。
   兴国也闹这个问题。
   此问题值得从长考虑。
   根据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二年出版的《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刊印。

   注释
   [1]这里和下文中的“省委”,应为省行委。
   [2]陈毅(一九○一——一九七二),四川乐至人。当时任红军第二十二军军长。
   [3]指江西省委巡视员江汉波一九二九年冬至一九三○年春在赣西工作中推行的反对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而以劳动力为标准分配土地的办法。
   [4]富田事变,指一九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在江西省行委驻地富田发生的由肃反扩大化引发的一起有严重错误的事件。
   [5]共耕共费,即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当时革命根据地内有这样一种错误主张,即全部土地归苏维埃经营,农民在苏维埃指挥下耕种,生产品由苏维埃按人口需要分配,剩余部分归苏维埃所有。
   [6]王怀(一九○六——一九三二),江西永新人。一九三○年三月至十月任中共赣西南特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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